組織機構
寧夏紀委監委組織機構包括:內設職能機構、直屬單位和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內設職能部門具體為: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政策法規研究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追逃追贓辦公室)、第一監督檢查室至第八監督檢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機關黨委。直屬單位包括:廉政警示教育和案件信息管理中心、網絡與信息管理中心。派駐紀檢監察組包括:駐黨辦紀檢監察組、駐組織部紀檢監察組、駐宣傳部紀檢監察組、駐統戰部紀檢監察組、駐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駐政辦紀檢監察組、駐發改委紀檢監察組、駐教育廳紀檢監察組、駐科技廳紀檢監察組、駐工信廳紀檢監察組、駐公安廳紀檢監察組、駐民政廳紀檢監察組、駐司法廳紀檢監察組、駐財政廳紀檢監察組、駐人社廳紀檢監察組、駐自然資源廳紀檢監察組、駐生態環境廳紀檢監察組、駐住房城鄉建設廳紀檢監察組、駐交通運輸廳紀檢監察組、駐水利廳紀檢監察組、駐農業農村廳紀檢監察組、駐商務廳紀檢監察組、駐文化旅游廳紀檢監察組、駐衛健委紀檢監察組、駐應急管理廳紀檢監察組、駐審計廳紀檢監察組、駐市場監督廳紀檢監察組、駐國資委紀檢監察組、駐體育局紀檢監察組、駐政協機關紀檢監察組、駐高級法院紀檢監察組、駐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駐總工會機關紀檢監察組、駐廣播電視局紀檢監察組、派出區直機關工委紀工委、駐寧夏日報紀檢監察組、駐地質局紀檢監察組、駐農科院紀檢監察組、駐社科院紀檢監察組、派出寧東管委會紀檢監察工委、駐黃河農村商業銀行紀檢監察組、駐寧夏銀行紀檢監察組。
內設機構及職責簡介
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自治區紀委監委有關文件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負責機關行政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及派駐機構涉案款物保管;承辦自治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組織部:根據干部管理權限,負責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負責自治區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及直屬單位、巡視機構、派駐機構干部人事工作;會同有關方面,負責自治區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地級市紀檢監察機關、區屬企業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干部人事工作;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離退休干部工作;承辦自治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和有關網絡輿情信息工作;承擔自治區紀委監委機關中心組理論學習的日常工作;承辦自治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政策法規研究室:負責綜合分析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負責提出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建設規劃、計劃和立法立規建議;起草、修改紀檢監察法規制度;負責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咨詢答復、解釋指導、立法立規后評估、備案審查、清理、編纂;起草重要文件文稿,承擔自治區紀委監委法律顧問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自治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工作;綜合協調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綜合協調整治群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黨的問責等方面的工作,推動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綜合協調自治區紀委監委機關參與調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綜合分析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活動;指導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承辦自治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歸口受理對自治區黨委管理的黨的組織和黨員干部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等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自治區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和地級市紀委監委報送的相關信訪舉報,對反映中管干部的問題線索類信訪舉報報送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信訪室,對反映區管干部的問題線索類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后移交委機關案件監督管理室,其他問題線索類信訪舉報按干部管理權限移交相關部門;受理黨員對自治區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自治區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復審申請;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群眾來訪,處理群眾來信和電話網絡舉報事項;承辦自治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案件監督管理室(追逃追贓辦公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委機關信訪部門移交的反映區管干部的問題線索類信訪舉報,統一受理巡視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反映區管干部的相關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提出分辦意見移交監督檢查室;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分送有關部門;歸口管理審查調查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協調辦理區管干部任職前回復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意見工作;承擔自治區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承擔自治區反腐敗案件查處和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自治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第一至第五監督檢查室: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系單位(地區)領導班子及區管干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維護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系單位(地區)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監督檢查聯系單位(地區)巡視反饋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綜合分析研判問題線索,對適用“四種形態”中第一種、第二種形態的,按程序提出處置意見;對適用第三種、第四種形態的,按程序移交審查調查室;負責對參與調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適用第一種、第二種形態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聯系單位(地區)區管干部廉政檔案的建設與管理;綜合、協調、指導聯系單位(地區)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承辦自治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第六至第八審查調查室: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復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負責對參與調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適用第三種、第四種形態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承辦自治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自治區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地廳級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提出處理或者處分意見;承辦黨員對自治區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自治區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復審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自治區紀委監委辦理的申訴、復核案件;承辦自治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紀檢監察系統干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受理對自治區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直屬單位副處級及以上干部(不含書記〈主任〉、副書記〈副主任〉),巡視機構副處級以上干部,自治區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副處級及以上干部,區屬企業紀委書記、副書記,高等院校紀委書記、副書記,地級市紀委書記、監委主任,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提出處置意見并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承辦自治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機關黨委:負責自治區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直屬單位黨的建設、日常紀律作風建設和黨員思想政治工作;領導機關紀委和工會、共青團和婦委會工作;受理對自治區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直屬單位副處級以下干部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提出處置意見并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承辦自治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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