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說
違規借款十余年怎樣適用黨紀條款
制圖:李蕓
2022年8月30日,錢小峰挪用公款、受賄案一審開庭,圖為庭審現場(視頻截圖)。(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特邀嘉賓
馬志強 常州市紀委監委第一審查調查室副主任
莫 清 常州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干部
邱文超 常州市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四級高級檢察官
王 宏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
編者按
這是一起黨員領導干部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財政資金供相關企業使用,并從中謀取個人利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錢小峰在擔任五星街道黨工委書記期間,多次個人決定出借集體資金,查處該案對于加強對“關鍵少數”的監督有何啟示?2010年以前,錢小峰向蔣某某借款達2300萬元,對于該違紀行為如何援引黨紀條款?錢小峰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公司使用,該行為應如何定性?我們特邀有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錢小峰,男,曾任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五星街道黨工委書記,鐘樓區北港街道黨工委書記,鐘樓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鐘樓區政協副主席等職。
違反廉潔紀律。2009年至2010年,錢小峰多次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蔣某某的錢款,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截至案發前仍有部分本金未歸還。
挪用公款。2010年至2011年,錢小峰利用擔任五星街道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未經集體研究,多次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挪用公款供相關企業用于經營活動,并從中謀取個人利益,累計挪用公款6000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
受賄。2003年至2021年,錢小峰利用擔任五星街道黨工委書記、鐘樓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鐘樓區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出讓、企業改制等事項上為他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43萬余元。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1年7月2日,常州市紀委對錢小峰涉嫌違紀問題立案審查。同年11月4日,常州市監委對錢小峰涉嫌嚴重違法問題立案調查;11月5日,經江蘇省監委批準,對錢小峰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1月27日,經常州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常州市監委將錢小峰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一案移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黨紀政務處分】2022年2月16日,常州市紀委給予錢小峰開除黨籍處分,常州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提起公訴】2022年3月24日,常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錢小峰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2年9月13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錢小峰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錢小峰在擔任五星街道黨工委書記期間,決策“一言堂”,多次個人決定出借集體資金,查處該案對于加強對“關鍵少數”的監督有何啟示?
馬志強:近年來,市紀委監委多次收到信訪舉報,反映錢小峰在擔任鐘樓區五星街道黨工委書記期間,將公款挪用給他人使用。經過初核,我們查實錢小峰多次個人決定將街道或下屬平臺公司資金出借給民營企業老板用于經營活動,并從中謀取個人利益,給國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2021年11月,錢小峰主動向區委主要領導說明自己存在挪用公款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并到我委投案。主動投案后,錢小峰如實供述了其挪用公款犯罪事實,并交代了我委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
經查,錢小峰在擔任五星街道黨工委書記期間,決策“一言堂”,多次個人決定出借集體資金給商人老板,逐漸將“朋友圈”發展成“利益圈”。同時,其還利用擔任五星街道黨工委書記、鐘樓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鐘樓區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出讓、企業改制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利,并收受賄賂,破壞了地方政治生態。
在審查調查期間,辦案人員通過耐心細致的思想政治教育,敦促錢小峰及其家屬歸還了所有未退還的挪用資金,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3600余萬元。
莫清:錢小峰案暴露出鐘樓區委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財務及資金管理以及廉政風險防控等方面存在一些問題。鐘樓區委履行主體責任不嚴不實,對黨政“一把手”等“關鍵少數”監管“寬松軟”,錢小峰在擔任五星街道黨工委書記期間,該街道多次向村委拆借資金以逃避監管,對于企業老板沒有歸還的公款在長達數年時間內未采取有效措施,還存在賬冊滅失等重大財務漏洞,等等。
此外,錢小峰還長期擔任鐘樓區北港街道、經開區“一把手”,該案的查處對于加強對“關鍵少數”的監督具有重要啟示意義。目前,錢小峰案已被收錄在常州市紀委監委2022年度警示教育片《折翼的“頭雁”》中,面向全市領導干部進行警示教育。常州市紀委監委通過深挖細剖不同層面“一把手”腐敗案件,集中闡釋“一把手”違紀違法的深刻警示,深化以案釋德、釋紀、釋法、釋責。與此同時,常州市委出臺《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若干措施責任清單》以及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清單,市委巡察機構出臺《對“一把手”巡察監督共性問題清單(試行)》,切實推進政治監督具體化、精準化、常態化。常州市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對相關轄市、區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開展綜合督查調研,集體約談了領導班子成員,層層傳導壓力、壓實責任。2022年以來,常州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共查處“一把手”104人,其中采取留置措施23人。下一步,常州市紀委監委將進一步增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實效,強化對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依規依法履職用權、廉潔自律等情況的監督,對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領導干部及時約談提醒,對失職失責、違紀違法問題嚴肅查處。
2010年以前,錢小峰向蔣某某借款達2300萬元,對于該違紀行為如何援引黨紀條款?如何區別認定借用款物違紀行為與受賄行為?
馬志強:黨員領導干部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借錢、借物,實際上交換的是手中的權力,本質是公權力的異化和濫用,侵害了公職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可能影響權力的公平公正行使,甚至引發腐敗的風險,需從紀律上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根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本案中,錢小峰的借款對象蔣某某是其轄區內的企業老板,屬于其管理和服務對象,錢小峰的借款行為嚴重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構成違紀。至于借款發生的時間,僅僅是適用條例和條款的問題,不影響違紀的認定。
莫清:首先,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第一款是修訂時新增的條文,原則上只適用于發生或持續發生至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違紀行為??紤]到借用行為的延續性,借款期間出借人對黨員干部公正執行公務的影響持續存在,應結合還款情況判斷該類違紀行為的終止時間。具體而言,黨員干部違規借款后已經歸還的,以歸還時間作為違紀行為的終止時間;至案發時仍未歸還的,以立案時間作為終止時間。本案中,雖然錢小峰向蔣某某借款時間發生在2009年至2010年,但截至2021年案發前仍有部分本金未歸還,故對其違紀行為應適用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第一款予以認定。
其次,對于2018年10月1日前發生的違紀行為,應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一般情況下適用違紀行為發生時的規定處理,只有在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情況下,才適用該條例處理。若本案中錢小峰違規向蔣某某借款后,于2018年9月30日前還清所有借款,該行為仍損害了職務廉潔性,屬于違反廉潔紀律,應適用違反廉潔紀律的兜底條款,即依據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定性處理。
最后,還應注意區分借款行為與“以借為名”收受財物的受賄行為。在實踐中,有的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個人謀取利益,并以借款為“幌子”,收受對方財物,對此類行為應按受賄處理。具體認定時,不能僅僅看是否有書面借款手續,還應根據以下因素綜合判定: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項的去向;雙方平時關系如何、有無經濟往來;出借方是否要求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借款后是否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是否有歸還的能力;未歸還的原因;等等。
錢小峰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應如何定性?其行為是否屬于“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情形?
莫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其中“歸個人使用”是該罪名的構成要件之一。本案的爭議點在于錢小峰的行為是否屬于上述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情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其中“謀取個人利益”屬于該種挪用形式的構成要件。本案中,錢小峰挪用公款給相關企業使用的同時,又幫助其姐夫從相關企業老板處獲得好處,并收受老板所送禮品,系謀取個人利益,綜上,應認定錢小峰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邱文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該條款系挪用公款罪的加重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根據立法本意和司法實踐,挪用公款行為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收益權,故退還行為的本質是將公款的使用收益權歸還給國家,因此,只要有關人員在一審宣判前,將被挪用的公款全部上繳至任一國家機關,即可認定為已退還,至于上繳的人員、形式、單位等均不影響退還的認定。
本案中,錢小峰私自決定將公款借給私人企業使用,后相關企業僅歸還部分借款,截至檢察院審查起訴前剩余借款已無力歸還。錢小峰及其家屬主動向本院上繳了相關企業未歸還的全部公款。至此,因錢小峰挪用公款造成的國家經濟損失已挽回,我們依法認定其挪用的公款已退還。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相關內容,如果行為人挪用公款后,有證據證明其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并隱瞞挪用的公款去向的,此時行為人的犯意發生了轉化,即由暫時使用公款轉化為非法占有公款,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應以貪污罪對其定罪處罰。
錢小峰挪用公款6000萬元,屬于“情節嚴重”,為何對其挪用公款罪只判處四年有期徒刑?
王宏: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構成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本案中,錢小峰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挪用公款6000萬元給相關企業使用,并從中謀取個人利益,構成挪用公款罪,情節嚴重。由于錢小峰及其家屬主動退出了相關企業未退還的挪用資金3600余萬元,至一審開庭時已挽回了因挪用公款造成的國家經濟損失,不認定為“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量刑檔次應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時,錢小峰在案發前,向鐘樓區委主要領導說明自己存在挪用公款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在投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并歸還了所有未退還的挪用資金,對其所犯挪用公款罪可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自愿繳納罰金保證金,可酌情從輕處罰。本院鑒于以上法定從輕、減輕、從寬以及酌情從輕情節,判決錢小峰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此外,錢小峰在投案后,還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并退出了所有受賄犯罪所得,系自首,對其所犯受賄罪可從輕處罰,最終本院判決其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方奕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