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說
行賄還是共同受賄
制圖:張寒
2022年8月2日,胡農軍受賄案遠程視頻開庭,圖為庭審現場(視頻截圖)?!。ǔ啥际星嘌騾^人民法院供圖)
特邀嘉賓
向玉江 成都市青羊區紀委監委第二紀檢監察室主任
徐春燕 成都市青羊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
馬明鏡 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金融檢察部主任
黃 柯 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
編者按
這是一起黨員領導干部收受他人賄賂,多次違規插手干預政府采購活動終被查處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如何準確把握受賄與違規收禮行為的區別?胡農軍將趙某文所送的部分感謝費轉送給羅某某,該行為如何認定?該筆事實中是否有主犯與從犯的區分?胡農軍兩次幫助某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袁某中標項目,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為何裁判所援引的刑法條款不相同?我們特邀有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胡農軍,男,曾任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原東坡街道(2019年12月撤銷)黨工委書記、綜治委主任,青羊區府南街道黨工委書記、綜治委主任,青羊區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2016年至2021年,胡農軍在擔任青羊區原東坡街道黨工委書記、府南街道黨工委書記期間,多次收受管理服務對象所送禮金共計16.3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
違反工作紀律。2017年至2021年,胡農軍在擔任青羊區原東坡街道黨工委書記、府南街道黨工委書記期間,多次通過向本單位相關人員打招呼、介紹招標代理機構等方式,違規干預和插手原東坡街道、府南街道綠化管護項目、環衛作業項目等政府采購活動。
受賄。2016年至2021年,胡農軍在擔任成都市青羊區原東坡街道黨工委書記、府南街道黨工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中標轄區內綠化管護、環衛作業項目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趙某文、袁某等人所送賄賂共計820萬元,其中150萬元系未遂。
其中,2018年1月,某公司實際控制人趙某文請托時任原東坡街道黨工委書記胡農軍幫助中標府南街道某環衛作業項目,并表示中標后會給予其200萬元感謝費。胡農軍遂找到時任府南街道黨工委書記羅某某(另案處理),并承諾趙某文中標后會給予羅某某150萬元感謝費。經羅某某協調,趙某文公司順利中標某環衛作業項目。胡農軍收到感謝費200萬元后,又將其中150萬元轉送給羅某某。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1年5月24日,成都市青羊區紀委監委對胡農軍立案審查調查。經成都市監委批準,同年5月26日,對胡農軍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23日,對胡農軍延長留置時間三個月。
【黨紀政務處分】2021年11月19日,經青羊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青羊區委批準,決定給予胡農軍開除黨籍處分,由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移送審查起訴】2021年11月25日,青羊區監委將胡農軍涉嫌受賄罪一案移送青羊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22年1月4日,青羊區人民檢察院以胡農軍涉嫌受賄罪向青羊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2年8月2日,青羊區人民法院以胡農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十五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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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農軍收受他人賄賂,多次插手干預政府采購活動,為何同時認定為違反工作紀律?怎樣準確區分受賄與違規收禮行為?相關涉案單位如何做實以案促改工作?
向玉江:本案中,胡農軍在擔任成都市青羊區原東坡街道黨工委書記、府南街道黨工委書記期間,甘于被私營企業老板“圍獵”,多次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向本單位相關人員打招呼、向投標人介紹招標代理公司、有針對性清標、向其他街道相關負責人介紹投標企業等方式,插手干預政府采購活動。上述行為是受賄犯罪中的謀利事項,雖不構成濫用職權罪,但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屬于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為。比照受賄與瀆職犯罪數罪并罰的原則,我們認為胡農軍的上述行為,對招投標秩序和營商環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將其同時認定為違反工作紀律,系與受賄罪從不同的維度進行評價,體現了“紀嚴于法”的執紀執法理念,更能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徐春燕:受賄罪是刑法明確規定的犯罪行為,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是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也系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行為。準確區分受賄與違規收禮行為,一是看有無請托事項,二是看有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三是看是否達到受賄罪立案追訴標準。其中,受賄行為不僅包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賄賂,還包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這里的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實現為他人所謀利益等情況。與此相較,收受禮品禮金的違紀行為則不要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只要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即可?!翱赡苡绊懝龍绦泄珓铡?,主要是指與執行公務相關聯、與公正執行公務相沖突,既包括管理和服務對象所贈,也包括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所贈,還包括其工作業務范圍內外商、私營企業主所贈,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所贈。本案中,胡農軍收受多名管理服務對象以拜年、拜節、吊唁等名義所送的紅包,由于不具有請托事項,且金額未達到受賄罪立案追訴標準,其行為本質仍是以人情往來為名義收受禮金。因系在黨的十八大后收受,定性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更為適宜。
向玉江:胡農軍案發后,青羊區紀委監委對相關人員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處理,并結合實際情況向府南街道黨工委發出以案促改通知。府南街道黨工委按照通知要求研究制定了《府南街道以案促改專項工作方案》,分警示教育、查擺剖析、整改提高、完善制度和監督檢查五個階段開展以案促改工作。一是召開全體黨員干部警示教育大會,通過通報案情、剖析發案原因等方式,讓黨員干部筑牢不想腐的堤壩。二是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班子成員圍繞重點人、重點事深刻查擺問題,堅決整改落實。三是完善規章制度,修訂完善府南街道黨工委會議制度、“三重一大”議事規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不斷織密扎牢制度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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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農軍將趙某文所送的部分感謝費轉給羅某某,該行為如何認定?該筆事實中是否有主犯與從犯的區分?
徐春燕:本案中,胡農軍在任青羊區原東坡街道黨工委書記期間,接受趙某文請托,通過羅某某幫助趙某文順利中標項目。此后,趙某文為表示感謝,送給胡農軍200萬元現金。胡農軍留下50萬元后,將其余150萬元轉送給羅某某。
在該筆事實中,存在“胡農軍和羅某某構成共同受賄”與“胡農軍構成行賄罪”的爭議。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相關證據證明,胡農軍曾多次向羅某某提出幫助趙某文控制的公司中標,并向羅某某表示趙某文會給予其150萬元,羅某某表示同意,并在下屬詢問其有無中意公司時推薦了趙某文的公司,為該公司順利中標提供了幫助。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胡農軍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羅某某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收受200萬元賄賂,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對于其中轉送給羅某某的150萬元,主觀上,胡農軍事前與羅某某共謀幫助趙某文公司中標項目,并從中收受好處費,二人在“為他人謀利”和“收受財物”兩方面均具有意思聯絡,形成了共同受賄的合意,客觀上,胡農軍利用羅某某的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利,并將受賄款中的150萬元轉交羅某某,二人在為趙某文謀取不正當利益過程中形成一個相互配合的整體,應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不再將胡農軍的分贓行為評價為行賄犯罪。同時,由于羅某某對胡農軍收受50萬元的事實并不知情,按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應依據雙方實際所得數額進行處罰,將該150萬元認定為胡農軍與羅某某共同受賄的金額,其余50萬元認定為胡農軍受賄的金額。
馬明鏡: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本案中,胡農軍接受趙某文請托后,與羅某某共謀為趙某文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收受趙某文所送財物,胡農軍與羅某某對該筆150萬元構成共同受賄。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積極參與,均發揮了重大作用,地位作用大致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應按罪責自負原則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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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農軍兩次幫助袁某中標項目,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為何適用不同的刑法條款?
馬明鏡: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八條分別對普通受賄和斡旋受賄作出了規定。其中,普通受賄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斡旋受賄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實踐中,需結合客觀實際,對二者進行準確區分。
黃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
本案中,2016年下半年,某有限公司負責人袁某請托胡農軍幫助其中標原東坡街道綠化管護項目,事后胡農軍收受袁某所送賄賂50萬元。在該筆事實中,胡農軍系原東坡街道黨工委書記,其利用職務上主管該項目招投標事務的便利,幫助袁某獲取了上述項目,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系普通受賄,應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的“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是指行為人與被其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職務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系,但是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系,如單位內部不同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上下級單位沒有職務上隸屬、制約關系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有工作聯系的不同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等。
本案中,2020年,袁某請托時任府南街道黨工委書記胡農軍幫助其中標其他街道綠化管護項目,并表示事成后“必有重謝”。胡農軍表示同意,并向其他街道相關負責人推薦了袁某公司,后胡農軍收受袁某所送賄賂180萬元。在該筆事實中,胡農軍利用了與其有工作聯系的不同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屬于“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后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系斡旋受賄,應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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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農軍的行為是否構成自首和立功?法院在量刑時主要考慮了哪些因素?
馬明鏡: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在此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自首。沒有自動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的,以自首論: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
本案中,胡農軍在電話通知到案前,監察機關已掌握其受賄犯罪事實,其到案后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收受萬某260萬元和趙某130萬元的犯罪行為,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不構成自首,但依法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此外,胡農軍在接受調查期間,檢舉了他人犯罪線索,并被查證屬實,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胡農軍構成一般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黃柯:本院經審理,認定胡農軍不構成自首以及構成一般立功。本案中,胡農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820萬元,其中150萬元系犯罪未遂。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應當認定胡農軍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胡農軍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其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可對其從輕處罰;胡農軍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且退賠全部違法所得,有悔罪表現,可從寬處罰。胡農軍的受賄數額中有150萬元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胡農軍有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系立功,可以減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胡農軍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最終判處胡農軍犯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十五萬元。(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方弈霏)